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教职工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实践“三个代表”,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群众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 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服务等基层单位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临时组建的集体,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支委设置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善于团结人、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要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支部工作,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支部书记的工作业绩是个人整体工作业绩的组成部分,纳入年终考核并作为评定等级的依据。


三、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力表彰先进,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重视吸收青年教师、干部、职工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4.组织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分析教职工的思想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强凝聚力。关心教职工的发展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带领广大党员和教职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6.支持和帮助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讨论和决定。 

7.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协助党总支做好统战工作。 
四、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做好支部工作总结。负责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了解掌握党内外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反映群众呼声,做好党内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 参加本单位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有关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学科建设、师资(职工)队伍建设,人事、奖惩、分配等重要工作。 

5.主持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职责 

1.制定党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和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 

3.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4.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群众的思想实际,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教育,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任地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3.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 

1.指导和支持团支部开展工作,发挥团组织的作用。 

2.负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保持与青年教职工的密切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成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协同组织委员做好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十四条 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决定保持一致。 

2.“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 

3.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4.联系群众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各项工作。 

5.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向党总支请示、汇报。 

6.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一次。要紧紧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党支部。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于:2005-7-4 已被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