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声誉,规范就业行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 推荐表及协议书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三条 推荐表及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推荐表(每人一份)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院、系严格审查并做好毕业生的评语鉴定,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条 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式四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10天内到本人所在院系和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完签约手续,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六条 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亦将对其严肃处理;
第七条 毕业生的三方协议书经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签字或盖章,协议即已生效。毕业生不得以自己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为由而拒绝执行该协议,否则构成事实违约;
第八条 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第九条 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或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须在5月30日前将协议书交回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条 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若不慎遗失,须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总支副书记签字同意,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就业协议书遗失须在校本科生就业网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不属补发范围,可到就业指导中心随时更换;
第十二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为:
1. 毕业生与拟签约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到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
2. 毕业生在“毕业生签字”栏内签名;
3.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招聘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4. 毕业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5.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10日内将协议书送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6.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经当事方填写、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若毕业生对该协议不能执行而改变就业去向,即构成违约,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为:
1. 毕业生个人填写《解约申请表》,说明解约原因;
2. 院系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3.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相关院系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者,与原签约单位联系协商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5. 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原协议书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协议书(因解约 办理的新协议书上将注明“该生此份就业协议书为违约后补办” )。
6. 解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元月四日以后。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补充约定”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未上交协议书,且没有办理户口、档案挂靠(或托管、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其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六条 协议书为格式合同,一经当事人填写、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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