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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2015-2016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来源: 时间:2016-09-26 点击量:

根据校研(2014)17号文件《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制订我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的机构及权力
一、经社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成立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主任: 系主任、系总支书记
副主任:分管教学培养的系副主任、系总支副书记
委员: 全体教授 辅导员 教务员 学生代表
三、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并负责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四、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的解释权,归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未尽事宜由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成员到会;会议讨论事项和评审奖学金的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可以进行多轮投票,达到出席会议人数半数以上票数方为有效。
第二条 评选对象范围及年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必须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1、标准学制内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有疑义的奖项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2、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分年级、分专业(学生人数尾数不足10名的按10名计算)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位于前10%
3、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发表(署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的)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著作。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5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在(署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的)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即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并贡献突出(须有项目申报书中课题组成员、或发表成果中的标注、或所做工作的材料等证明);或在社会工作实务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执业资格证书、获奖、获表彰、获赞誉等);或在社会服务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奖、获表彰、获赞誉等);或在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奖、获表彰、获赞誉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任何处分的;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的;
三、的;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记录的集体活动达3次的
八、上学年度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
九、上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不含重修)的;
十、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上交申请材料的。
第五条 评选办法及相关说明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以(署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的)研究成果、学科竞赛和成绩排名为依据,其中以研究成果为主要依据。研究成果、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及学业成绩,其认可的档次按照“附件一:各类获奖内容、条件档次排序”,附件二:社会学院期刊分类目录(试行),顺位评选。
二、参评的各类研究成果、创新发明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一年级参评时除外),学习成绩按上学年度加权排名。
三、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译著等各类研究成果,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请者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参评条件审查视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各类创新发明中申请者须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者的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者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参评条件审查视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以往参评时已提交并作为评审条件材料认定的各类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五、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交系研究生工作组,由研工组统一上交研究生院。
六、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情节,经由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属实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全系通报批评;已获奖学金的追回全额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依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研究生申请者本人于每年本系规定的时间内向系研究生工作组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各类获奖、论文、专著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证明复印件者,视为放弃申请。
三、经系研究生工作组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公开答辩;未如期参加答辩者,视为放弃申请。答辩时申请者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审核。
四、公开答辩后,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投票,并公布评审的结果。
五、公布评审结果的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只接受书面并署名的申诉、意见、举报。书面材料统一交系研究生工作组,由系研究生工作组报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将审查讨论结果告知申诉、意见、举报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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